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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正与被告陈**、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正、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正诉称,2012年11月份两被告将其承建的管镇幼儿园教学楼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了相关工程,但被告仅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27400元工程款未付,两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余欠管镇幼儿园工程款贰万柒仟肆佰元整,等修补验收后付清,陈**、冯**,2013年7.4。2013年11月份,原告又按照被告的要求对粉刷工程予以维修,上述工程己竣工验收,但被告却未按承诺付清工程款。经多次催要未付,现诉至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7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原告做工程属实,承包协议属实,但该款应由学校代付,且学校陈述已付过。

被告冯**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两被告将其承建的管镇幼儿园教学楼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王*正施工,原告王*正按两被告的要求和指示完成了相关工程,工程完工后,两被告尚欠27400元工程款未付给原告,两被告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王*正出具了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条,余欠管镇幼儿园工程款贰万柒仟肆佰元整,等修补验收合格后付清。陈**、冯**,2013年7月4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陈述管镇幼儿园教学楼已交付并投入使用。现因两被告未给付上述工程款,原告王*正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被告陈**当庭陈述,欠条、付款清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当事人未支付价款和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就管镇幼儿园教学楼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工程达成承包协议,原告王*正按两被告的要求对内外墙进行粉刷施工,且双方均陈述该工程己交付使用,两被告向原告付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两被告对原告应承担付款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工程款274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陈**、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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