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基建设**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基建设**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建基**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建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635.5元,由原告建基**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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