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吴**、王**、李**、王*、王*、祁**、倪**、茆**等执行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钱**申请执行江苏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该二案在审理过程中,黄**、钱**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冻结了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50万元。判决生效后,由于江苏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中的冻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冻结。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盐城市**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418600元。当日,盐城市**理委员会将2418600元汇入本院帐户。此后,七十二名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异议人对江苏韩**有限公司享有的的债权系工人工资,江苏韩**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异议人享有的债权170万元应优先受偿。故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都执字第00221、00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七十二名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董*、申请执行人黄**、钱**的委托代理人顾*、被执行人江苏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的委托代理人徐**均到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查,黄**、钱**与江苏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案,该二案在审理过程中,黄**、钱**分别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向盐城市**理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50万元。二案判决生效后,由于江苏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黄**、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中的冻结自动转为执行程序中的冻结。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向盐城市**理委员会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与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418600元。当日,盐城市**理委员会将2418600元汇入本院帐户。

另查明,商**、吴**与江苏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7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商**、吴**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向盐城市**理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170万元。此后,由于江苏韩**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商**、吴**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商**、吴**发现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已被黄**、钱**申请执行江苏韩**有限公司二案执行至本院帐户。随后,七十二名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商**、吴**与江苏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款系由七十二名异议人的工资所组成的,对此,被执行人江苏韩**有限公司亦予以认可。欠商**、吴**的工程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都执字第00221、00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七十二名案外人主张商万成、吴**与江苏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款系由七十二名异议人的工资所组成的,被执行人江苏韩**有限公司亦予以认可,对此,申请执行人黄**、钱**不予认可,认为不真实,且

工人工资应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与商**、吴**诉江苏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系二个法律关系。况且,江苏韩**有限公司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对抗法院提取被执行人与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418600元这一执行行为。由于黄**、钱**在诉讼中保全冻结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而商**、吴**在诉讼中保全冻结江苏韩**有限公司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时间为2014年11月9日,黄**、钱**诉讼二案冻结工程款在先。因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盐城市**理委员会的工程款2418600元这一执行行为并无不当。至于七十二名异议人主张商**、吴**与江苏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工程款系由七十二名异议人的工资所组成的,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该异议系对实体权利的主张,依法应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商**、吴**、王**、李**、王*、王*、祁**、倪**、茆**、徐**、刘**、周**、茆**、陈**、吴**、顾**、王**、仓爱清、钱**、徐**、任**、陈**、郭**、王**、曹**、胡**、曹**、王**、卞**、丁太阳、刘**、陆**、潘**、陈**、徐**、陶**、张**、杨**、孙**、张**、丁**、杨**、杨**、张**、李**、卞**、蔡**、李**、任**、映**、李**、王**、李**、严**、葛**、蔡**、李**、刘**、蔡**、李**、张**、陈**、徐**、杨**、耿**、吴**、陈*、蔡**、王**、倪*、茅**、贾**要求撤销本院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都执字第00221、002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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