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民辖初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称,2008年5月5日,江苏**限公司与盐城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盐城市**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远世纪城商业8-12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由江苏**限公司承建,与上诉人无关,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无理要求上诉人承担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依据和道理。上诉人实际经营所在地在盐城**开发区内,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也应由盐城**民法院审理。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是错误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盐城**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承建被告盐**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中远世纪城8-12号楼及地下室工程而引发该诉讼,被告盐**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境内,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也应由主合同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