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姜曙光与被告董**、江苏盛**限公司、东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姜曙光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姜**撤回对被告董**、江苏盛**限公司、东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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