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诉被告中天银都(天津**有限公司、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15日9时在东台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原告朱*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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