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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包**、东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信银与被告包**、东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信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东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信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信银撤回对被告包**、东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仲信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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