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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