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东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案件描述

申请人刘**申请时称:申请人刘**与江苏展**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江苏展**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77.2534375万元及利息,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金**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金**限公司不服,向盐城**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6月15日,盐城**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但未到履行期限。

请求情况

申请人称:2015年6月底,被申请人将支付江苏展**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最后一笔工程款近2000万元。

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刘**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江苏金**限公司的工程款计人民币200万元。案外人王**自愿以人民币20万元为申请人刘**作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向本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时,向本院提供了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盐城**民法院(2015)盐民终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用以证明江苏展**限公司、江苏金**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77.2534375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但未至履行期限。为防止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案外人自愿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为申请人刘**作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欠付江苏金**限公司工程款范围的200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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