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丁**、江苏**限公司、东台市**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6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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