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河**限公司与被告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河**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河**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8元,减半收取3889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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