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东**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单位不存在,原告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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