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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东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东**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单位不存在,原告吴*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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