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3元,减半收取5042元,由原告东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