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练凤根与被告东**俱乐部、周**、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凤根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练凤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练凤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练凤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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