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大丰市**有限公司、大丰市草堰广播电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大**程有限公司、大丰市草堰广播电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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