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大**程有限公司、大丰市草堰广播电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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