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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