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守林诉被告句容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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