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诉被告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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