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4元,减半收取2442元,由原告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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