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与被告肖*、南京市**程有限公司、江苏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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