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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容之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王*因与被上诉人容之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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