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威*智能电气**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案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民初字第124民事判决;
二、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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