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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与扬中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印**因与被申请人扬中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邻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2)扬开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村建办等单位于2012年12月18日现场测量数据是不准确的、错误的。我西隔壁户的房屋高度与本案无关。现我房屋楼层比双方约定低15公分,下雨天会造成房内严重积水,大门和后门不好安装,室内其他门和装潢无法进行。按双方协议,邻丰村委会应在70天内完工交付房屋,但现已三年仍未完工交付。邻丰村委会已严重违约,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邻丰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为查明事实,会同油**建办、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到印**处现场测量,并与相邻建筑对比,确认我方无过错,是印**自己的责任,我方不应赔偿其损失。是印**自己要建二层楼房,影响建筑工期,这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印**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印**原审中认为邻**委会为其建造的房屋地基太低造成雨天室内积水,原审法院遂于2012年12月18日会同村建办、土管部门相关人员到现场测量。测量结果为印**户一层阳台平面及一层房屋的高度并不低于其西隔壁户,且印**户的不锈钢大门亦高于其西隔壁二户。原审法院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印**亦在该笔录上签字认可,现印**对此测量结果提出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印**在安装不锈钢大门时未预留安装地砖的空隙,导致其房屋一层地面地砖等无法安装。根据双方协议,邻**委会应为印**建造的房屋为一层三间房屋,但印**实际建成的是二层楼房一幢。就建造的第二层楼房,印**未与邻**委会签订协议。邻**委会从建一层到上楼板实际施工时间不足30天,印**于2012年春节前即搬入房屋居住。其房屋建造工期变长是由印**造成的,不应由邻**委会承担责任。

综上,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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