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67元,减半收取345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83.5元,由原告中国**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