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河北建**任公司与疏勒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疏勒县**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疏勒县**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