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杨**与江苏**限公司、陈*管辖裁定书
周**与南通卓强**镇江分公司、南通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镇江容之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吴**、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丹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新与江苏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吴**与吴**、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汪*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施叶兴与江苏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与肖*、南京市**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宏**限公司与句容**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