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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