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滕州市大**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原告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博华泰电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8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案件,公司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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