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诉被告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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