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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南京市**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夏*发诉被告南京市**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和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委托代理人苏*、常*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夏*发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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