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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朱**与徐州荣**限公司、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朱**诉被告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荣**司及邢**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荣**司及邢**向宿迁**民法院提出上诉,宿迁**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朱**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朱**申请撤回对被告荣**司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被告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朱**诉称:宿迁润**有限公司将其宿迁路虎4S店新建项目工程发包给荣**司施工。荣**司将该工程转包给邢**施工,邢**又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将工程施工完工后,邢**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能给付。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163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冯**、朱**系合伙关系。2014年4月20日,邢**与原告朱**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邢**将宿迁路虎4S店新建项目工程中的防水工程交由原告朱**施工。后二原告按约将工程施工完工,该工程项目业已投入使用。2014年5月27日,邢**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防水图纸面积779.46×22-810u003d16338元,计壹万陆仟叁佰叁拾捌元正,邢**,2014年5月27日,工程质保3年漏水无条件修”。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邢**将涉案工程交由原告施工,该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双方进行了结算,现原告持被告邢**出具的欠条向其主张欠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朱**工程款16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被告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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