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彭诉被告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彭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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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裕**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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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陆**与江苏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路**与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