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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与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路*明诉被告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对被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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