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路*明诉被告李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对被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黄*与宿迁**管理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宿迁蓝**限公司、江苏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陆**与江苏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限公司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宿迁市**)有限公司与得利塑胶工业(昆**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