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与被告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交纳,无需补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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