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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限公司与武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东**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初字第2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一般承揽合同纠纷,钢结构及屋面制作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分包施工部分,案涉合同的履行过程也是将钢结构固化到建筑物中的过程。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以合同履行地即施工地来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施工地所在法院即广西**来宾市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浙江东**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浙江东**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钢结构及屋面制作安装合同》,合同内容涉及定作物的品名、数量、材料制作费等,且钢结构的加工地也明确系在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所涉合同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而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浙江东**限公司作为加工承揽方,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武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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