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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中共**党校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华丰**限公司因与被上诉**询有限公司、浙**党校、浙**学院、浙江**义学院(浙江**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向上诉人华丰**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华丰**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华丰**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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