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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厦**限公司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为与被上诉人金厦**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9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郑*在一审中提交的两份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足以证明本案双方及案外人鹤壁市**责任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在本案中发生的经济往来均系工程款结算往来,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浙江**民法院受理的金厦**限公司诉郑*偿付垫付工程款一案,因郑*向河南省**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而中止审理。为减少讼累,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本案管辖,双方当事人无明确书面约定,依法应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郑*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郑*对本案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提异议,属案件实体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审查。综上,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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