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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2)杭滨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杭州市冠山禅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浙江**山禅寺负担(浙江**山禅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应退还6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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