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清中学、杭州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杭**清中学与杭州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14日经杭**委员会作出(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裁决。杭**清中学不服该仲裁裁决,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为由,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清中学主张(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而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经本院审查,杭**清中学在本案中主张是伪造的证据是杭州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交的证据7《浙江科**限公司证明》,而对于该份证据,杭**清中学在仲裁审理中是表示无异议的,故杭**清中学现再以该证据是伪造的,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杭州市源清中学要求撤销杭**委员会(2013)杭仲(萧)裁字第00006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杭州市源清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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