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14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省**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