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浙江中**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负担(浙江中**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应退还112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