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2)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堡业公司发出《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堡业公司未在上述通知期限内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2013年11月14日,堡业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将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自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应按堡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民法院(2012)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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