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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有限公司、虞**与来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杭州恒**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虞水欢及一审被告来忠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恒**有限公司与虞水欢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恒**有限公司和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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