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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盛**杭州分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中山盛**杭州分公司为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作出的(2012)浙杭民终字第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785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再审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4年1月23日,中山盛**杭州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山盛**杭州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中山盛**杭州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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