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与平湖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浙嘉民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南**司均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南**司于2014年5月19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南**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平湖市**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