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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美**造有限公司、华太**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台州美来电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华太**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台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台州美来电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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