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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桐庐**有限公司、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杨**与被申诉人桐庐**有限公司、李**、皇甫晓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民法院于2011年9月6日作出(2011)浙杭民终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浙检民行抗字第100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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