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诉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杭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杭州市农业科技研究院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限公司与浙江阿海**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亚**限公司与浙江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研究院与浙江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天**限公司与杭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杭州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方红法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英杰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昆**有限公司与浙江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