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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兴诉被告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翁*兴撤回对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翁**负担,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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