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麻**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根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麻海根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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