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麻**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与被告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根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麻海根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